
张德江
2014年12月16日14:54 来源:人民网-人民日报
(四)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,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
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,二者密切关联。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,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,不断提高国家治理法治化水平。推进各领域各方面改革,都要坚持依法治国,这是一个破与立辩证统一的过程。古人讲:“治国无法则乱,守法而弗变则悖,悖乱不可以持国。”从一定意义上讲,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对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深化,两个《决定》相得益彰,形成“姊妹篇”。
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。在整个改革过程中,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,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,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,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。”我们要在立法工作中,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,努力把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,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、现实性与前瞻性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,努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。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,要及时上升为法律;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、需要先行先试的,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;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,要及时修改和废止。
(五)坚持宪法的核心地位,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
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,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,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。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,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。宪法是法律法规的总依据,同时宪法又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贯彻和体现。在推动宪法实施方面,立法担任着重要角色、发挥着重要作用。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、基本原则、方针政策、活动准则等,需要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、相互衔接和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贯彻来落实。
我们要在立法工作中,切实增强宪法意识,自觉恪守宪法原则、弘扬宪法精神、履行宪法使命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,一方面,要遵循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,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,从人民根本利益出发,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,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、尊严和权威;另一方面,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,贯彻落实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,推动宪法实施,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。
我们还要在法治实施、法治监督、法治保障等各方面工作中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,牢固树立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,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,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”的观念,全面贯彻实施宪法。全国各族人民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、各企业事业组织,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,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、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、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,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。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,必须予以追究。
三、认真落实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点任务
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《决定》第二部分,从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”、“完善立法体制”、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”三个方面,提出了新形势下完善我国法律体系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。我们必须全面把握,认真贯彻落实。
(一)加强重点领域立法
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,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,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发展。
以保护产权、维护契约、统一市场、平等交换、公平竞争、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,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,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。编纂民法典,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、投资管理、土地管理、能源和矿产资源、农业、财政税收、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,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,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。
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,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,坚持和完善基本政治制度,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。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,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。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,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,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,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。
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、遵循文化发展规律、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、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。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、文化产业促进法,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。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,完善网络信息服务、网络安全保护、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,依法规范网络行为。
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、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。完善教育、就业、收入分配、社会保障、医疗卫生、食品安全、扶贫、慈善、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、老年人、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。加强社会组织立法,制定社区矫正法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,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。
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,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,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,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、水、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,促进生态文明建设。
(二)完善立法体制
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,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。经过30多年来的实践,这方面已经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,包括制定立法规划、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中的重大问题、修改宪法、提请大会审议法律、保证重大举措于法有据等,应当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。
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,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。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,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。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,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将有关法律案列入立法程序。
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,是完善法律体系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,都要按照《决定》的精神,健全发挥主导作用的体制机制。起草综合性、全局性、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,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,并形成常态化制度。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。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、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。
把公正、公平、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,明确立法权力边界,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。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,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,充分听取各方意见,协调决定,不能久拖不决。加强法律解释工作,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。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,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。
(三)深入推进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
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的质量。完善法律体系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,把深入推进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。科学立法的核心,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;民主立法的核心,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、依靠人民。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,简洁明了地回答了新形势下我们“立什么样的法、怎样立法”这一重大命题。我们必须深刻理解、准确把握、切实贯彻。
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,健全立法机关主导、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。健全立法起草、论证、协调、审议机制,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。推进立法精细化,尽量具体、明确,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、系统性、针对性、有效性。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,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。
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,开展立法协商,充分发挥政协委员、民主党派、工商联、无党派人士、人民团体、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,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专家学者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。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,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,广泛凝聚社会共识。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,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。
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,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局,责任重大光荣,任务艰巨繁重。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,坚决贯彻落实《决定》提出的各项目标、任务和要求,使我国立法工作不断迈出新步伐、迈上新台阶,谱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新篇章,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,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。